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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2则】大庆市出台《大庆市燃气市场监管意见》 规范液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10:13:43    浏览量:

大庆市出台《大庆市燃气市场监管意见》 规范液化气市场

近日,市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大庆市燃气市场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此作为燃气行业指导意见,从规范液化气企业经营、加强液化气钢瓶管理、明确燃气市场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三方面入手,着力规范液化气市场。

 

  一线作业人员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意见》规定,液化气企业使用液化气运输车辆,必须进行登记核实。车辆要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有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同时,燃气企业必须将供应区域内涉及人员、车辆、用户、供用气合同等信息,尤其是区域负责人信息,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提供气源,不得委托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气瓶,不准以批发或委托的形式,交由运输车辆销售液化气。企业销售液化气,要向用户出具销售凭证,并留有联系电话,盖有供气单位名章。

  企业内部员工上岗前,液化气企业要开展入职前培训,正式上岗后还要定期培训,保证充装工、送气工、应急抢修人员等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掌握必备的燃气安全常识。

 

  用户拒检或拒不整改隐患的,立即停止供气

  在我市,部分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餐饮企业使用的都是液化气。可在日常检查中,液化气企业不与工商服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几成通病。如果没有这一纸合同对供应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不但气源的质量无法保证,出了安全问题,也难以追溯责任。

  《意见》明确要求,液化气企业要监督送气人员与工商服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每月至少安检一次,并指导用户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销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用户拒不整改的,立即停止供气,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或说明。

  对于居民用户,每年至少安检一次,指导用户整改安全隐患,对拒检或拒不整改隐患、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立即停止供气。

  同时,液化气企业是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印制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单,向供气区域内用户免费发放,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钢瓶的产权和检测标识要清晰,禁止充装非自有钢瓶

  在液化气钢瓶管理上,《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

  在标识方面,液化气钢瓶上必须有显著、清晰的产权和检测标识,禁止液化气企业间串用或充装非自有钢瓶。

  也就是说液化气企业只能充装自家产权的钢瓶。对于超期、报废钢瓶,严格禁止使用,同时也禁止私自销售和处理报废钢瓶。

  对超期报废钢瓶到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处置程序。各县区城管、公安消防等燃气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过期报废的钢瓶,应暂扣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跨区违法行为涉及的燃气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执法主体

  跨区域的燃气市场违法行为,究竟谁是执法主体?对这个问题,在过去工作中一直没有明确。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对跨区域的燃气市场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涉及燃气企业登记注册地燃气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燃气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将相关证据、卷宗移送燃气企业登记注册地燃气管理相关部门。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由属地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具有相关职能的公安、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起来,明确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对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协同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


大庆市出台《大庆市燃气市场监管意见》 规范液化气市场

近日,市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大庆市燃气市场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此作为燃气行业指导意见,从规范液化气企业经营、加强液化气钢瓶管理、明确燃气市场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三方面入手,着力规范液化气市场。

 

  一线作业人员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意见》规定,液化气企业使用液化气运输车辆,必须进行登记核实。车辆要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有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同时,燃气企业必须将供应区域内涉及人员、车辆、用户、供用气合同等信息,尤其是区域负责人信息,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提供气源,不得委托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气瓶,不准以批发或委托的形式,交由运输车辆销售液化气。企业销售液化气,要向用户出具销售凭证,并留有联系电话,盖有供气单位名章。

  企业内部员工上岗前,液化气企业要开展入职前培训,正式上岗后还要定期培训,保证充装工、送气工、应急抢修人员等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掌握必备的燃气安全常识。

 

  用户拒检或拒不整改隐患的,立即停止供气

  在我市,部分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餐饮企业使用的都是液化气。可在日常检查中,液化气企业不与工商服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几成通病。如果没有这一纸合同对供应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不但气源的质量无法保证,出了安全问题,也难以追溯责任。

  《意见》明确要求,液化气企业要监督送气人员与工商服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每月至少安检一次,并指导用户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销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用户拒不整改的,立即停止供气,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或说明。

  对于居民用户,每年至少安检一次,指导用户整改安全隐患,对拒检或拒不整改隐患、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立即停止供气。

  同时,液化气企业是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印制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单,向供气区域内用户免费发放,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钢瓶的产权和检测标识要清晰,禁止充装非自有钢瓶

  在液化气钢瓶管理上,《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

  在标识方面,液化气钢瓶上必须有显著、清晰的产权和检测标识,禁止液化气企业间串用或充装非自有钢瓶。

  也就是说液化气企业只能充装自家产权的钢瓶。对于超期、报废钢瓶,严格禁止使用,同时也禁止私自销售和处理报废钢瓶。

  对超期报废钢瓶到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处置程序。各县区城管、公安消防等燃气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过期报废的钢瓶,应暂扣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跨区违法行为涉及的燃气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执法主体

  跨区域的燃气市场违法行为,究竟谁是执法主体?对这个问题,在过去工作中一直没有明确。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对跨区域的燃气市场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涉及燃气企业登记注册地燃气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燃气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将相关证据、卷宗移送燃气企业登记注册地燃气管理相关部门。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由属地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具有相关职能的公安、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起来,明确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对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协同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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