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安电子有限公司 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气体探测器设计、安装所参考的标准。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a.可燃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b.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c.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d.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b.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检测点的确定
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b.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
检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1.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
2.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3.检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