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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济南放大招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2:59    浏览量:

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济南放大招

核心提示

《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区每半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定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

《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通知》还提出,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辖区餐饮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要将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使用燃气行为作为 “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特点,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 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 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 四不放过” 原则,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例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检查、 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等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燃气违法违规使用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加强燃气充装站及站内气瓶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充装有自有产权标识的合格气瓶;督促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和报废气瓶,对判定报废、超期未检、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气瓶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监督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的气体质量,依法查处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对餐饮场所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供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监部门对餐饮单位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


明确燃气企业和餐饮单位主体责任

此外,《通知》还对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单位安全主题责任提出了要求。 燃气供应企业作为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 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人员和车辆管理,定期对餐饮单位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餐饮单位作为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餐饮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积极主动实施供气管道化改造,大力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使用液化气的,要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合格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在燃气储存场所、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合法合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燃气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每日营业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新闻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核心提示

《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区每半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定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

《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通知》还提出,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辖区餐饮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要将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使用燃气行为作为 “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特点,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 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 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 四不放过” 原则,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例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检查、 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等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燃气违法违规使用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加强燃气充装站及站内气瓶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充装有自有产权标识的合格气瓶;督促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和报废气瓶,对判定报废、超期未检、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气瓶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监督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的气体质量,依法查处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对餐饮场所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供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监部门对餐饮单位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


明确燃气企业和餐饮单位主体责任

此外,《通知》还对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单位安全主题责任提出了要求。 燃气供应企业作为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 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人员和车辆管理,定期对餐饮单位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餐饮单位作为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餐饮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积极主动实施供气管道化改造,大力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使用液化气的,要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合格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在燃气储存场所、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合法合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燃气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每日营业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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