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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和选址选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2:57    浏览量:

2.0.1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文说明】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城镇燃气系统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研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城镇燃气的规划,从而形成一套安全、可靠、使用的燃气供应系统。因此,城镇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及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或镇规划相一致。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2.0.2城镇燃气规划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镇道路等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定义的城市、镇规划阶段相衔接,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同时已确定的详细规划项目应纳入总体规划。

城镇燃气、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等工程管线均属市政工程管线,一般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在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燃气管线布置应与其他管线工程位置很好地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矛盾,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

2.0.3城镇燃气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条文说明】一个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燃气规划,上述内容是必须的。需要强调的是,厂站的项目规模较大,在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受到管理层和消防主管部门的重视,安全设施做的比较到位,相对事故较少。目前燃气事故频发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小的场站和户内应用场所,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当每发生一起燃气事故发生,就会让多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同时也给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应当重视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4城镇燃气规划除了提出供气主体设施的布局外,还应提出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布局。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针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燃气供应,在城镇燃气规划中提前对上述设施进行布局,将有效提高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0.5城镇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条文说明】为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满足城镇燃气供需平衡。城镇燃气规划编制应综合分析气源条件,结合当地及周边燃气资源状况,统筹考虑其他各类气源,科学合理选择。

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同时,城镇燃气规划中应对城镇燃气的互换条件进行规定。

2.0.6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及城镇燃气规划,结合供气条件、场地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未来的发展目标。在城镇燃气厂站规划建设过程中,正确认识到燃气发展和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考虑到城镇当前的建设发展问题,还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以减少城镇燃气发展中的无序现象。

2.0.7城镇燃气厂站建设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城镇燃气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洪涝等地质、水文自然条件,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同时,还应当考虑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外部条件,方便厂站的建设和运营。

2.0.8城镇燃气主干管道选线应结合城镇道路布置,既要满足燃气可靠供应,又要减小燃气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条文说明】燃气用户遍布城镇各个角落,为保障城镇燃气供应,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镇道路下。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对城镇交通的影响,大口径和高压管道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

2.0.9城镇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军事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等应保持本规范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保护和控制距离。

【条文说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建设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2.0.10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气态管道、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液态液化天然气管道应避开居民区、商业和人员密集区域、军事设施区域、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等。

【条文说明】上述管道是燃气管道中危险性较大的管道,所以强调在建设时避开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区域。

2.0.11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规划和管网系统布置的要求,与周边建(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调压站是设置燃气输配系统中自动调节并稳定管网压力设施的建(构)筑物。燃气调压站按进出口管道压力可分为高高压、高中压、高低压、中低压调压站等;按服务对象又分为供应一定范围的区域调压站和为单独建筑物或工业企业服务的用户调压站。燃气调压站内除燃气调压器、管道及其附件外,还设有过滤器、测量仪表、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等。调压站属于甲类厂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2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如果在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单位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应加强施工活动的保护措施,避免燃气事故发生。

2.0.1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文说明】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城镇燃气系统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研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城镇燃气的规划,从而形成一套安全、可靠、使用的燃气供应系统。因此,城镇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及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或镇规划相一致。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2.0.2城镇燃气规划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镇道路等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定义的城市、镇规划阶段相衔接,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同时已确定的详细规划项目应纳入总体规划。

城镇燃气、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等工程管线均属市政工程管线,一般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在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燃气管线布置应与其他管线工程位置很好地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矛盾,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

2.0.3城镇燃气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条文说明】一个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燃气规划,上述内容是必须的。需要强调的是,厂站的项目规模较大,在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受到管理层和消防主管部门的重视,安全设施做的比较到位,相对事故较少。目前燃气事故频发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小的场站和户内应用场所,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当每发生一起燃气事故发生,就会让多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同时也给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应当重视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4城镇燃气规划除了提出供气主体设施的布局外,还应提出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布局。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针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燃气供应,在城镇燃气规划中提前对上述设施进行布局,将有效提高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0.5城镇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条文说明】为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满足城镇燃气供需平衡。城镇燃气规划编制应综合分析气源条件,结合当地及周边燃气资源状况,统筹考虑其他各类气源,科学合理选择。

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同时,城镇燃气规划中应对城镇燃气的互换条件进行规定。

2.0.6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及城镇燃气规划,结合供气条件、场地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未来的发展目标。在城镇燃气厂站规划建设过程中,正确认识到燃气发展和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考虑到城镇当前的建设发展问题,还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以减少城镇燃气发展中的无序现象。

2.0.7城镇燃气厂站建设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城镇燃气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洪涝等地质、水文自然条件,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同时,还应当考虑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外部条件,方便厂站的建设和运营。

2.0.8城镇燃气主干管道选线应结合城镇道路布置,既要满足燃气可靠供应,又要减小燃气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条文说明】燃气用户遍布城镇各个角落,为保障城镇燃气供应,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镇道路下。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对城镇交通的影响,大口径和高压管道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

2.0.9城镇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军事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等应保持本规范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保护和控制距离。

【条文说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建设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2.0.10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气态管道、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液态液化天然气管道应避开居民区、商业和人员密集区域、军事设施区域、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等。

【条文说明】上述管道是燃气管道中危险性较大的管道,所以强调在建设时避开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区域。

2.0.11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规划和管网系统布置的要求,与周边建(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调压站是设置燃气输配系统中自动调节并稳定管网压力设施的建(构)筑物。燃气调压站按进出口管道压力可分为高高压、高中压、高低压、中低压调压站等;按服务对象又分为供应一定范围的区域调压站和为单独建筑物或工业企业服务的用户调压站。燃气调压站内除燃气调压器、管道及其附件外,还设有过滤器、测量仪表、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等。调压站属于甲类厂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2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如果在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单位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应加强施工活动的保护措施,避免燃气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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