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安电子有限公司欢迎您!
山东瑞安电子
全国客服热线
13854117432

【法律法规】燃气检查相关标准条款知识点汇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10:13:50    浏览量:

  一、相关定义

  燃气定义

  标准要求: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

  燃气设施定义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相关新闻推荐

在线客服 :

服务热线:1385411743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高国际

瑞安电子可燃气体报警器|燃气气体检测仪|毒性气体检漏仪专业厂家,是专业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燃气电磁阀/紧急切断阀销售的...

Copyright © 2014-2020 瑞安电子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25316号-2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高国际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